石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石泉县位于陕西南部,北依秦岭,南接巴山,汉江自西向东穿境而过,地形轮廓呈”两山夹一川”之势。全县总面积1525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219个行政村,总人口18.2万人。石泉建县历史悠久,在晋为长乐县,西魏废帝元年(公元525年)改称石泉,因城南石隙多泉而得名,“泉水清冽,径流不息”,颇具“清泉石上流”之韵。石泉属亚热带边缘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摄氏14.6度,年均日照数1811小时,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适宜各种农作物、经济作物生长和多种动物生息繁衍。石泉资源富饶,居山则山藏百宝,处水则水蓄财源,生物、人力、矿产三大资源十分丰富,自然人文景观集南北风光、汇秦楚文化,旅游资源独具特色。蚕桑、黄姜、烤烟、茶叶等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其中桑园十万亩,年产鲜茧2200吨,属陕西省蚕桑树基地县之一。水力资源以汉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为主,可开发利用量43.4万千瓦,目前在汉江干流上已建有22.5万千瓦的石泉水电站,在汉江支流上建有筷子铺、胡家湾、鹅项颈3个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18万千瓦,投资14亿元人民币的喜河水电站已开工建设。矿产资源主要以石灰石、大理石、石英砂、钒钛磁铁矿、铅锌矿、金矿为主,全县工业经济已初步形成丝绸、建材、水电、生物、化工五大支柱行业。